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吐痰、便溺;
(二)在临街楼房阳台、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拦、吊筐和晾衣架;
(三)拉车牲畜不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粪便;
(四)在非指定街路两侧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屠宰家畜家禽;
(五)未经批准在路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标志杆、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上书写、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吊挂物品;
(六)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在主要街路摆放和经营祭品、烧纸活、撒纸钱;
(八)在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九)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
(十)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在学校、医院附近、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二)其他有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装饰物、广告灯箱等发生污损应当及时处理。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经批准挖掘街路的,施工时应当设立安全警示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
生活垃圾应当按指定地点倾倒;清运责任单位应当按时清运。
运载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当覆盖或密封,避免泄漏遗撒。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雪停24小时内,应当将责任区内冰雪清除干净。
在繁华地段,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公共厕所;道路两旁应当设置公共厕所指示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三)(七)项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四)(五)(六)(十一)项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维修或拆除;逾期未维修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