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吐痰、便溺;

(二)在临街楼房阳台、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拦、吊筐和晾衣架;

(三)拉车牲畜不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粪便;

(四)在非指定街路两侧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屠宰家畜家禽;

(五)未经批准在路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标志杆、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上书写、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吊挂物品;

(六)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在主要街路摆放和经营祭品、烧纸活、撒纸钱;

(八)在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九)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

(十)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在学校、医院附近、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二)其他有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