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三)(七)项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四)(五)(六)(十一)项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维修或拆除;逾期未维修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