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在繁华地段,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公共厕所;道路两旁应当设置公共厕所指示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