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
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设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当是许可证和执照的颁发机关。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涉及综合性、专业性问题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时,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的,应当举行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立法听证会。
(一)超越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
(二)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国家制定、废止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后,需要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之间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三)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