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