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8月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7月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市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查处以及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的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点占道经营许可、监管占道行为,以及清扫、清运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空气质量,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周边范围,由有关单位确定,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看护工作。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房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