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