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