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