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改的《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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