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改的《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