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作。
本市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的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计划,安排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国家的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凡获得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项目支持。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其他地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承担下列公益性职能:
(一)引进、试验、示范农业关键技术;
(二)监测、预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害、动物疫病等农业灾害,提供防治和处置技术指导;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验技术服务;
(四)提供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技术服务;
(五)提供农业技术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
(六)其他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农业技术人员,组建村级农业技术服务队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费、审查费等资助。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本市应当制定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种植、养殖等专业学生的学费。
市和区、县科技、农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到乡、镇、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