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