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