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12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14年1月1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七)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
(九)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十)产生涉税信息的其他事项。
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限,告知应当提供税收征收协助的部门、单位。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零散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五)银行借贷合同税收;
(六)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粘土等资源税税收;
(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