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税收征收工作。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