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向其提出价格认定请求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