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