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