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马鞍底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3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和马鞍底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蝴蝶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因科研、驯养繁殖需要捕捉、采集蝶类的卵、幼虫、蛹或者成虫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种类、数量进行捕捉。
蝴蝶谷内的旅游服务设施、景观建筑,应当与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村庄、集镇的建设,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
进入蝴蝶谷景区景点游览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取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蝴蝶谷的保护管理、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因蝴蝶谷保护、开发造成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一)从事商业、食宿、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
(二)进行科学考察,捕捉、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
(三)驯养繁殖珍稀濒危动物、植物;
(四)影视拍摄,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
(五)开发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
一级保护区为蝴蝶赖以生存的寄主植物、蜜源植物集中的区域及其他重要景点。
二级保护区为对生态环境和景观有直接影响,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较高,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为对蝴蝶谷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重要影响,需要保护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予以公告。
(一)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二)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烧荒;
(三)在原有林地改种杉木等针叶树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四)擅自猎捕、采挖、买卖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或者生活垃圾;
(八)采用毒、炸、电等方法捕捞水生动物;
(九)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狩猎工具;
(十一)侵占、移动、毁坏界桩和保护标识、标牌;
(十二)刻划、涂污或者损毁古树名木、历史遗迹、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设施;
(十三)擅自设置、粘贴广告或者标语。
(一)乱挖滥采竹笋,掘根,剥树皮,乱砍滥伐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
(二)擅自采集蝴蝶的卵、幼虫、蛹及成虫;
(三)修建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设施。
(一)探矿、采矿;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蝴蝶谷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扩大草果、板蓝根等林下作物种植面积;
(五)喷洒农药;
(六)放牧,放养家禽;
(七)攀折树、竹、花、草。
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批准的时限内使用。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予以恢复,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