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蝴蝶谷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从事商业、食宿、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

(二)进行科学考察,捕捉、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

(三)驯养繁殖珍稀濒危动物、植物;

(四)影视拍摄,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

(五)开发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