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8年9月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云龙湖水体及其汇水区域。
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南至黑山、驴眼山、走马山、大窝山、楼山、团头山、奶山、洞山、虎头山一线;东至泉山、泰山、云龙山一线;北至云龙湖北大堤、卧牛山、徐萧公路一线;西至闸河东、原徐萧公路、花山头、家后山、王大山、孤山、峨山、三华山、光山一线(附图)。总面积六十三点三平方公里。
市规划、工商、水利、交通、市政公用、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云龙湖水质状况。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新建向云龙湖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四)向云龙湖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油类或者剧毒废液;
(五)直接向云龙湖水体排放生活污水或者抛撒废弃物;
(六)在云龙湖湖岸或者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七)向云龙湖水体倾倒固体污染物;
(八)在环湖道路以内堆放、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九)在云龙湖水体内放养畜禽;
(十)其他污染云龙湖水环境的行为。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国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枯水季节向云龙湖补水的水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评价。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设置集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罚款,数额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