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