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在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饮食服务、旅游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国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