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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Promulgated
June 11, 2026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
Articles
52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6年2月7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Article 1为了规范乡村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自治县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是指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风貌提升、产业发展促进、民族乡村保护利用及其他相关建设行为。

Article 3乡村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原则,贯彻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生态宜居、节约资源的基本要求。

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产业发展为重点,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防范债务风险。

Article 4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报告乡村建设实施情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年度任务清单,统筹推进乡村建设工作,按照区域协同发展要求,实行片区化、组团式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共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

Article 5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设计、乡村建设及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指导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乡村村居、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涉民族元素规范使用以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等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Article 6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建设工作,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乡村风貌提升、特色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人居环境治理、生态及饮用水源保护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应当遵守乡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Article 7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Chapter 2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

Article 8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县域内的村庄布局,根据人口规模、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根据各类别特点推进村庄建设。
Article 9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村庄近期与远期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及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及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等空间控制线的空间分布与规模;

(四)道路交通、防洪、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充电桩、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应急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Article 10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民族乡村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所在的村庄和有一定规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设计。
Article 11村庄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尊重村庄原有格局,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地域特色,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脉,确保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传统建筑、古树名木、风景林及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村庄公共开放空间及重要空间节点的设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设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Article 12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景宁地域文化特质、民族建筑特点及乡村风貌特色,明确新建农村住房的式样、体量、色彩等要求,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Chapter 3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Article 13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优化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村庄实际,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市场运作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

Article 14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县为主、分级分类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推进乡道、村道全面提升与优化。

进村道路连接线应当根据村庄现有或者规划常住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需求,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确保满足消防救援、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的通行需求,并依法依规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

Article 15自治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县域内乡村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兼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乡村水土流失,重点防范水库溃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风险隐患。
Article 16自治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备建设净化消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依法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建立健全水质检测与监测体系。

自治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Article 17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实际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处理、户用处理或者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方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庄绿化、美化相结合,与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相融合,与村庄环境相协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尾水应当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就近资源化利用。

自治县鼓励推广应用符合乡村实际、运行成本低、维护简便、生态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Article 18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引导村民参与分类投放。

Article 19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中心镇、重点村为基础,均衡可及、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疗卫生、养老助老、托育、公共安全、网络通信、应急救护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体系建设,加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养老服务枢纽平台等建设。
Article 2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照明、应急避难、消防救援、公共停车、全民健身、乡村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Article 21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片区农业产业特色,推动跨乡(镇)组团式建设区域农事服务场所,集中配置农机库房、烘干、维修车间等设施设备,提升农业林业生产服务能力;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为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提供便利;推进县城、中心镇、重点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的农产品寄递服务。
Article 22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村广播电视、交通、电力、农业、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组织实施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建设新一代基站,提升乡村光纤网络和移动网络质量与覆盖面,推动新一代网络与物联网的深度融合应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行政区域内无线网络通信信号全域覆盖,保障山区森林灾害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以及机械化生产等工作的通信需求。

Chapter 4乡村风貌提升

Article 23乡村风貌应当基于本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传统,综合展现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要素与路、房、院、桥等人文要素,突出景宁特色、山区特点。
Article 24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根据村庄所处地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方向,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风貌管控导则》《景宁畲族自治县畲族建筑设计范本》等技术规范,开展乡村风貌管控工作,规范民族元素使用,因地制宜推进乡村风貌的整体保护与特色提升。

加强农田、果园、苗圃、茶园、鱼塘、码头、桥梁、古道等农业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塑造,展现具有地域特征的农耕文化风貌。

Article 25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古建筑风格的保护,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红色资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文化资源、传统建筑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鼓励依法依规对乡村的传统建筑、历史文化遗存等进行活化利用,支持发展特色民宿,支持设立村史馆、展示馆、体验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Article 2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山体、水系、田园、道路等自然因素,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公共绿地建设,制定并落实古树名木、古树群、风景林及乡土特色植物群落的保护措施,拓展农村居民公共休憩空间,组织并引导村民有序开展村庄绿化和庭院美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不得破坏或者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Article 27自治县水利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建设,保护河湖自然形态,统筹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河湖疏浚、水面保洁、岸坡整治等工作,强化古迹保护、水系连通和水生态系统修复。
Article 28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计划,推广科学施肥、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体系,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Article 29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协同推进乡村管线整治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庄实施管线入地敷设。

各管线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乡村风貌保护及技术规范要求,优先采用多杆合并、多箱合一等方式进行管线架设或者敷设,并定期开展维护、清理废弃管线,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Article 30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组织修缮或者处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提醒或者帮助村民及时修缮或者处理残破、损毁的住房及附属用房,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应当符合乡村风貌保护要求及相关规定。

Chapter 5产业发展促进

Article 31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地方特色优势,促进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且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协调发展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乡村产业发展研究。建立健全研究项目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片区组团发展工作机制,跨乡(镇)联合编制连片产业发展规划,或者由乡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编制整乡规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产业集群。

Article 32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农民增收直接关联的产业扶持政策,完善涵盖种苗培育、栽培管理到加工营销全链条的支持措施,加速传统种养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经济效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和支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以及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Article 33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采取建设小微企业园、产业基地、精品园等多种方式,推广品质农业、林下经济、立体种养等发展模式,推动农业向规模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大对农业生产路网、灌溉设施、机械设备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力度,并制定统一的扶持政策。

Article 34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农业特色产品、惠明茶等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运营、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景宁600”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形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研学康养及地方小吃等特色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体验、电子商务进乡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与发展。

Article 35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指导农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的发展。

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及奖惩机制,为会员提供包括生产指导、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及培训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及时反映行业意见与需求,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Article 36自治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和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保障其依法运作。

鼓励农村地区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经济联合体,推动集体经济创新发展。

Article 37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具有景宁特色的农业和林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对本地特色种质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

(二)推动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优良品种的种植与流通;

(三)打造和推广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对种质资源相关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Chapter 6民族乡村保护利用

Article 38为了有效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地域文化特点和村落风貌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实施重点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发展规划,系统保护有形的传统村落格局、民居建筑、特色风貌,以及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Article 39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注重保持其民族特色风貌和传统民居的整体原貌。民族乡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章关于乡村风貌提升的要求。

民族乡村发展资金除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外,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对民族乡村其他渠道的扶持资金应当与其他乡村同等待遇按规定安排,可以统筹各类资源对民族乡村发展给予专项帮扶,因地施策协助乡村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

Article 40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民族乡村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修复、挖掘、整理等工作,并依法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对民族乡村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行系统整理、深入研究,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族乡村的民间艺人、传统工匠和民族手工艺作坊开展民族传统技艺的传承、培训和交流活动,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保障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尊重并保护民族乡村的传统习俗,支持和引导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民俗和体育竞技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与创新发展。

Article 41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依法、确保民族乡村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民族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

Chapter 7保障和引导

Article 42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乡村建设资金,将乡村建设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调配使用相关资金用于推动乡村建设,并探索乡村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支持。

Article 43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建设提供多样化的融资、保险产品及服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具体政策措施,助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包括融资担保、保险补贴在内的多种激励机制,支持农户依法使用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Article 44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优先服务于乡村建设和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当预留土地发展空间,并设置相应的空间指标,保障现代农业以及新兴业态的用地需求。

Article 45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地校合作、村企结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吸引具备产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创客、乡村运营合伙人等现代农业发展人才培育机制;制定景宁人返乡创业、青年入乡发展政策措施。

Chapter 8法律责任

Article 4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Article 4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村庄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Article 4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线维护、清理义务,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rticle 49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9附则

Article 50自治县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民族乡村等村庄的建设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Article 51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惠明茶,是指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本地种植的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制成的具有景宁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茶叶。

(二)景宁600,是指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海拔600米以上区域生产的生态精品农产品。

Article 52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