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建设工作,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乡村风貌提升、特色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人居环境治理、生态及饮用水源保护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应当遵守乡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