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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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articles
(1999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代表应当带头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党的惠民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Chapter 2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在会议期间,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有关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议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事项;
(三)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依法联名提出人选的,应当书面向大会主席团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Chapter 3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给予代表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评价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监督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座谈、走访、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家站活动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代表履职考评并予以通报,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