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评价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