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事项;

(三)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