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座谈、走访、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家站活动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代表履职考评并予以通报,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