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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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6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适用高寒、高海拔地区先进的林业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森林生态保护修复中的支撑作用。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和自然博物馆等建设,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科学普及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活动,引导全民爱绿、植绿、护绿。
Chapter 2森林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等相关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在雪豹、白唇鹿、孟加拉虎、马麝、林麝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巨柏等珍稀濒危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依法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禁采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经营单位,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巡护。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道路联合检查或者木材检查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自治区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
(五)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采取救治、复壮措施等,加强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
Chapter 3造林绿化
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
Chapter 4经营管理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可以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发展动力。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加强公益林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监督指导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开展公益林管护、经营。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间、林缘林地等,适度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采取林分更新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树种结构等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发展竹木利用、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自治区倡导大食物观,规范林下养殖,提倡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菌、林药、林果等森林食品,提升森林食品供给能力。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Chapter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