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yet in force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可以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