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按照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与批准单位相同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