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道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