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Not yet in force

对公益林、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加强公益林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监督指导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开展公益林管护、经营。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间、林缘林地等,适度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采取林分更新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树种结构等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发展竹木利用、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自治区倡导大食物观,规范林下养殖,提倡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菌、林药、林果等森林食品,提升森林食品供给能力。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