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禁止下列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
(五)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