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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