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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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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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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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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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驻苏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hapter 2选举机构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
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
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各类开发区等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hapter 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数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hapter 4选区划分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县属农场、林场、园圃(包括所属生产组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在市辖区和城镇一般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街道居民组织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单独或者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人员少的单位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本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其他市辖区的,其人员参加本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商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Chapter 5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确定的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一)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当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并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按照外出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认选民资格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当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选举的,应当持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按照现居住地、现工作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认选民资格后,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本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可以继续参加选民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或者所属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
(四)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人民解放军驻地方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各选区应当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Chapter 6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上一届的代表在下一届代表候选人中的人数占三分之一左右。
向选民公布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和简历等。
如果本选区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的,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本选区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应当在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进行反复讨论、协商的基础上,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本选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代表通报。
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有关组织应当事先采取召开座谈会、公示等方式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的,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的,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Chapter 7选举程序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法,准备票箱和流动票箱、选票,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培训工作人员。
选民应当主动参加投票。选民和机关、组织等应当主动支持配合选民投票选举工作。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因传染病疫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和采用流动票箱投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投票;不在当地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的人员,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投票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选举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流动票箱,规范流动票箱的操作程序。每个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监票人和至少一名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登记造册,并由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票箱并签名。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民或者代表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上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确认有效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本细则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产生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Chapter 8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公告原选区选民。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工作变动而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有关机关可以建议其提出辞职请求。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
补选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者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主持者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主持者应当对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进行通报。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持者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补选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具体的差额比例依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经过选区选民讨论、协商后确定补选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向该选区的选民公布。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本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补选结果应当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