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各类开发区等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