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6年5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青年创业,是指由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作为主体开展的创业活动,包括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等。
鼓励和支持青年围绕青年成长发展需要和美好生活需求,开展知识赋能、体验社交等青春经济业态创业,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城市活力。
鼓励和支持青年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创新驱动型创业,重点引导青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各级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投入资金、场地、技术、数据等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共青团组织依托“青春重庆”等应用系统,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青年创业相关政策、服务、赛事活动等信息,为青年创业提供信息服务。
大数据发展、人力社保、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按照数字重庆建设要求,统筹开发支持青年创业的数字化场景应用,为青年创业提供便捷周到的数字化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发符合青年创业需求的培训课程,开展创业培训。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面向创业青年开放一定比例的优惠或者免费创业空间,并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建设青年创业园、青年创业街、青年创业村(社区),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及其团队提供创业空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支持青年创业,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项目不随意抽贷、断贷和压贷。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组建法律服务队伍,为创业青年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创业合规指导、矛盾纠纷调解等专项公益性法律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创业青年购房、租房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公安、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创业青年在出入境、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托育托管、社会保险参保及转移接续、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创业青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或者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创业实践教育基地,配备专职创业指导教师,落实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制度,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通过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等服务。
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纳、土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返乡入乡创业青年优惠或者补贴。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为青年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中试验证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青年科技创业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来渝创业的港澳台青年,按照规定同等享受本市青年创业相关支持和补贴,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创业青年同等待遇。
鼓励申办国家级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吸引优秀青年创业项目和人才留渝来渝。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业扶持政策。
行政执法部门对青年创业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青年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青年创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财政资金资助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青年创业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者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可以予以结项。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创业青年及其相关企业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信用修复申请,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及时解除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