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业项目的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创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支持青年创业,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项目不随意抽贷、断贷和压贷。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