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3, 2026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5年12月23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苏家垄遗址,包括位于京山市坪坝镇的苏家垄墓群、石家垄墓群、方家垄墓群、罗兴遗址、范家湾遗址、相邻的罗垄遗址,及其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历史文化遗存。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苏家垄遗址保护属地责任,将苏家垄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坪坝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荆门市、京山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一)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
(二)对涉及苏家垄遗址的相关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苏家垄遗址本体展示、相关出土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修复、收藏及陈列展示;
(五)管理苏家垄考古遗址公园、苏家垄遗址博物院;
(六)其他与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相关规划涉及苏家垄遗址的,应当与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一)苏家垄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
(二)墓葬区、居住址、冶炼址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青铜器、陶器、玉器、漆器、炼渣、矿料等历史文化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刻划、涂画或者损毁标志碑、界桩。
(一)未经批准进行与苏家垄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采砂、采石、打井、建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影响苏家垄遗址安全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苏家垄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植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村民、居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在迁出安置前,对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的,不得改变其位置、面积、层数和层高。
在苏家垄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京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域内已有的与苏家垄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苏家垄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苏家垄遗址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域内因文物保护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苏家垄遗址相关数据,定期对苏家垄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向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发生危害苏家垄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苏家垄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向京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苏家垄遗址保护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荆门市博物馆、京山市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苏家垄遗址展示利用,通过常态化合作、资源共享、联合研究等方式,提升苏家垄遗址活化利用水平。
京山市文物、知识产权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苏家垄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注册、登记、使用、维权等工作。
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建立文旅协同发展工作机制,联合推进文旅资源整合利用,组织开展文旅宣传推介,共同推动区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利用苏家垄遗址拍摄影视剧、广告和其他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鼓励荆门市中小学校将苏家垄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并利用苏家垄考古遗址公园、苏家垄遗址博物院等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主题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对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荆门市、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苏家垄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苏家垄遗址及其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京山市文物、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