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在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村民、居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在迁出安置前,对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的,不得改变其位置、面积、层数和层高。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