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京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