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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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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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1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Chapter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将垃圾收集投放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三)国家、省、州、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人工巡游广告活动应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不得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干扰。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维修、清理户外广告设施,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结果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设置对居住区造成光污染的夜景亮化。
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设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噪声控制、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餐饮、石(木)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二手车经营等行业的经营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排放限值、作业距离、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超标边界噪声;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外,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六)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一)向河道、水库、水塘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未设置统一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临街住宅楼,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改造;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构)筑物,并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执行标准。
饲养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动物伤害他人,并遵守动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Chapter 3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一)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种植珍贵树种和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Chapter 4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从事加工石料、装卸货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种作业;
(三)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
(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标语;
(五)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六)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
(七)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运输经营活动。
公共交通客运运输经营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揽客。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校学生集中出入路口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等设施;统一审定校车停靠点,完善校车站点标线标识;所有校车必须按审定的站点停靠。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横过道路,禁止行人跨越、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对于符合改造停车场条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外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
Chapter 5建筑垃圾管理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围蔽、覆盖等处理,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防止污染环境;
(三)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暂存期限、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四)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垃圾分类,及时交由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清运。
建设施工工地和消纳场的出入口,应实施路面硬化,配备洗车设施。车辆在驶出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Chapter 6其他事项管理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划定责任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接到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要求人、举报人和投诉人。
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