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