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涉及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