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5年12月23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指导、卫生护理、康复辅助、体检、家庭病床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体服务;
(六)智慧家居、安宁疗护等特殊需求服务;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医养结合、健康卫生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养结合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展改革、司法、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数据资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关爱居家老年人,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做好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工作,掌握和发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工作,提供居家老年人短期托养、医养康养等服务。
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及时收集、转介服务需求,提供居家老年人日间照料、助餐、文体等服务。
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建筑物低层,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
已建成居住区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推进配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学校、医疗机构等闲置场地、场所改造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集体用房等改造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公共区域的适老化改造,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支持既有住宅和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Chapter 3服务供给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老年人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支持家政、物业、餐饮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设施、专业资源和人员队伍,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供居家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康复护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指导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居家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做好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的日常探访工作。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融合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丰富居家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Chapter 4扶持与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并逐步增加投入。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需求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培训,普及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应急救护等知识、技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对居家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引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建立实训基地,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年协会建设,搭建居家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平台,鼓励、支持居家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智能助老产品租赁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使用存在的问题。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财政补贴的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违法违规、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民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