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与健康、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老年人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支持家政、物业、餐饮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设施、专业资源和人员队伍,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