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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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articles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不得随意摊派;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用于误工人员补贴的,其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Chapter 2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三)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起草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财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七)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八)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村民委员会选举
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
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进行任职培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Chapter 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但遇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其他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涉及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
(二)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Chapter 5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村务档案,并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村民提供查阅服务。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各项协商活动。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hapter 6附则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其他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